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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86岁老汉要求撤销赠与,已过户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5日

86岁的老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女将房屋过户回其名下。是什么原因让老汉改变了赠与房屋的主意,已经办理过户的房子还能要回吗?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老孙是小孙的养父,老孙的妻子暨小孙养母去世后,老孙再婚。因老孙再婚,父女二人产生矛盾,双方很少来往。

老孙与再婚妻子蒋某感情笃厚,婚后十几年来,蒋某对老孙悉心照料。2018年8月,蒋某说她姐姐在上海生病了要回去3、4天,遂由小孙暂时照顾养父。

可蒋某一走十几天始终没有回来,电话不接、音信全无。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老孙联系上蒋某的姐夫,其姐夫称蒋某不会再回来了。

以为蒋某不会再回来,老孙大受打击、心灰意冷,整天要死要活,甚至还出现了自杀倾向。80多岁、孤身一人,老孙觉得房子、钱对其已没有意义,开始准备身后事。2018年9月,老孙将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赠与小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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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后不久,蒋某回来了。老孙因房屋事宜与小孙发生矛盾,老孙将小孙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撤销赠与,并将案涉房屋过户回其名下。

小孙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自由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赠与小孙,小孙接受赠与并取得所有权证,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并产生法律效力,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双方在房产交易中心签订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房产交易大厅工作人员对于老年人房产过户特别慎重,必须老孙本人到场签字、拍照,表明其神志清楚,且工作人员会单独多次询问其是否自愿。老孙亲自办理手续,其神志清楚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已经过户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就案涉《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老孙、小孙均明确实为赠与,且合同价款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老孙也未收到小孙支付的购房款,故就案涉房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赠与。

对于老年人而言,随着生理功能的自然老化,通常心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一些老人会更加依赖身边的亲人,更加需要亲人的陪伴与关心。老孙与后妻感情甚笃,在后妻离家失联后,大受打击,万念俱灰。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案涉房屋过户期间为蒋某离家,老孙联系不到蒋某,其心理受到巨大冲击的特殊时期。根据法院的调查材料反映老孙当时多病缠身,且老孙名下也仅有案涉房屋一处不动产并在过户后仍居住至今,故法院认定,原告在处分案涉房屋时因客观情形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显失公平。

虽然赠与时老孙具有行为能力,且房屋已实际过户,但综合考量过户时老孙的心理状态、所处情境,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了老孙的诉请。后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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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法官】

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中院少家庭陈晓霞。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蕴含着人类社会代际更替的情感与规律。随着我国向老龄化社会的迈进,老年人群体不断壮大,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面对的问题。

本案并未简单从老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已经完成角度考虑问题,而是关注到了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充分关注了房屋赠与时老孙的心理状态,并认定其当时处于危困之中,将自己名下唯一房屋赠与他人,于其而言显失公平。本案判决解除了老孙的困境,确保其老有所居,老有所依,切切实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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