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法治践行之标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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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1日 |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价值旨趣,亦是实现法治中国之力量源泉,凸显“以民为本”与“司法为民”的辩证思维。基层人民法庭 基层法庭的职能直接影响公众之法感情塑造和基层社会治理效果,提供着最为直接、广泛的司法服务,处在法治建设最前线,决定着法庭必须担负起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之标兵的职责与使命,让习近平法治思想迸发出巨大的实践伟力,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向更宽、更深层次和领域发展。 首先是审判职能,审判作为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掌控着公平与正义的天平。案件处理的结果,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间的切身利益,更是一个由“点”及“面”的法之价值引领和导向过程,关乎基层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价,甚至治理的成败。这是因为基层法庭相比院机关和上级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更为紧密,是实现司法为民最直接的窗口。法庭处理案件的涉及面也较广,涵盖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买卖及邻里纠纷等各个方面,矛盾的原始形态和纠纷的多元性演变均源自基层,而以法治保障“中国之治”依赖于基层社会的稳定。因此,基层法庭在定分止争、服务基层治理、塑造群众法感情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是普法职能。基层法庭的普法职能具有全面性和权威性。全面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色普法,包括诉讼调解、审判服务、强制执行等为其所独有,法的实施过程,同时也是法的宣传过程;二是延伸普法,即法庭“走出去”普法,深入所辖区域,零距离普法,为基层党委政府和民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通过普法引导经济社会步入法治轨道,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基层法庭普法的权威性一是体现在审判结果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二是法庭本身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普法宣传更具信服力。 基层法庭如何担负法治践行之标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庭人员自身加强习近平法治教育学习。法庭人员是法之忠实执行者与捍卫者,直面基层广大群众,其法治意识和素养培育关乎执法和普法质量,良法依知法、护法、忠法者而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持正义天平的执法者若无执法之能与正义之心,便是对法之亵渎,甚至是对法之背叛,又何以谈法治。法庭本身也可作为一个学习单位,组织庭内人员在真学真信基础上切实笃行,以业务培训、考核等方式提升人员法治职业素养,提升法庭法治建设水准。 其次,将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入裁判文书说理中,打破以往裁判文书单一式陈述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之僵局。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在规范,德在教化,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裁判文书作为公平正义的宣言书,法不可离,德亦不可少,何以德?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也。《民法典》第一条有云: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将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入裁判文书说理之中颇有必要,亦具现实意义。法乃专术,目前民众法治意识尚未达到法治国家该有之高度,尤其是法治建设较为薄弱的广大农村地区,民或知裁判之文,却难解法律之义,法与德有时因地区经济发展、文化习俗等因素导致不同当事人在情感上产生认知差异。民不知立法之本义,一是难抚其心,不利于塑造公民正确的法感情,二是难达其果,无法实现个案正义与良好社会效果的统一。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坚持法与德互动互通,法服人心,德抚人心,将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入裁判文书说理,实际是一种法与德相融的平衡艺术,而这种平衡艺术也贯穿于整个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 最后,基层法庭应加强调研学习和学术创作能力。缺乏调研、学术创作能力的法庭难有创新,但不可否认的是,调研和写作将对本已经案多人少、事务繁多的法庭工作进一步“增负”。目前,一些法庭的调研和写作能力正在逐渐退化,导致这种退化的原因也并非完全归于个人,或与当前法庭工作的强度密切相关。但从法庭在法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看,审判执行能力、调研写作能力一个不能少,两手必须都要硬。审判执行是自上而下“施法”,调研写作则是自下而上“补法”,何谓补法,处在法治践行前沿的基层法庭能够掌握法治实施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法的实施过程,本身也是法发现问题的过程,只有通过调研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理论成果,才能实现问题自下而上的反馈,从而指导立法,制定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规则。法庭调研学习和学术创作贵在“精”不在多,“精”在真抓问题、解决问题,多基于实务研究,法庭可定期开展有关研讨会,用具体的案例和数据分析实务,形成调研成果,为法治建设增砖添瓦。 每个法庭均应勇担法治思想践行标兵之重任,亦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筑法治之长城,引法治之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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