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法院文化之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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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4日 | ||
良知是法院文化之魂,是司法正义得以正确理解、实现的精神保障。何谓法院文化?法院文化的概念,应从法和文化的概念说起:法即正义,司法即执行、维护和实现正义;文化即以文载道,以文化人。法院文化即围绕着实现正义的目标而在法院运行、管理中养成的,贯穿在法院人行为中的文化力量。良知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是底线,是每个人都本就拥有的。王阳明说:“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可见,良知自在人心,良知为法官和社会公民共有,不因是否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而不同。 当下,法院系统为定分止争、恢复社会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不菲成效。但仍有少数当事人不接受、不认可裁判文书,采取上访、闹访甚至非访等方式讨公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也对诸多案件的审理存在质疑,司法权威仍待加强。究其原因,乃是法官传递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未被社会大众认可。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往往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忽略社会共同认可的良知,单纯地认为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即是公平正义。其实,案件审理有三个不同的境界:单纯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司法工人、能处理疑难司法案件的司法工匠与遵循良知引导的司法大师。司法工人单纯付出精力,像自动售货机一般,一个口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另一个口输出司法判决,机械运行。司法工匠掌握了法律理解和适用的技巧,面对复杂的不能机械化处理的案件可依靠其深厚的理论素养解决。司法大师则敬重天理人伦,循人类生存发展的规律,尊重人性,以良知考量公平正义,指导裁判行为。可见,法律思维是法官以自身专业技术实现司法正义的途径和形式,而良知则是法院文化中的灵魂和根基,对案件的判断应不忘听从良知的判断、人性的呼唤与善的渴求。 重视司法的教化作用,重视良知的传递是中国司法传统的一大特点。在中国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下,地方行政长官兼领司法权,道德教化不仅是其行政责任,也是其司法目标。刑罚通过制裁的力量阻却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的行为,与此同时,也通过内含的道德精神对当事人和旁观者发挥教育感化的功能。发挥司法的“教化”功能,在现代社会也同样适用。 现实中,良知不时被蒙蔽,信任不时缺失,伦理沦丧是社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案件诉讼也多因物质利益而起,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陷入金钱利益的漩涡不能自拔。法官以良知为指引进行价值衡量,对当事人来说,更像是一次道德上的救赎。这种教化,一是让当事人知道价值底线仍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认识到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是坚守内心良知的;二是通过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向公众输出正能量信息,使公平正义能为当事人所能普遍理解和感知,即法律是捍卫合法权益的武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机构会做一个是非的公断人和正义的伸张者,恢复其合法权益或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相对于其它职业,社会对法官有着更高的道德要求,要求其不为物欲蒙蔽,不因人情所动,不局限于自己的私心。即使脱去法袍,作为一个在尘世中生活的普通人,法官的品行、道德境界也应高于普通人。 法谚语所言:“刑事审判决定着人的生命和自由,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决定重大利益的归属和身份关系的变化,行政审判关涉着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而且这种决定都是终局性的。”这就意味着,法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与审判水平,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也只有通过法官个体境界的不断提升,法院文化的养成才成为可能。 良知不仅有利于法官个人品格的塑造,审判能力的提升,还有助于法官成为一个大写的人,一个幸福的人。 一方面,从办案人员个人修养来讲,当私心和私欲占据了意识,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心而处理案件时,内心是狭隘的、没有力量的。虽然在私欲满足时会有窃喜,但仍会感到心虚、不坦荡、不磊落。法官的自我评价会降低,自我尊重感减少,没有内心坦荡的大快乐和与内心相符的大幸福。另一方面,在自我监督层面,良知就像内心的岗哨,监视着司法者的行为,防止司法者触破原则底线。 有些法律人满腹经纶,专业知识水平很高,但他们还是利欲熏心,知法犯法,不仅不能发挥自己作为司法工作者的社会价值,反而损害了法院名声,污染了社会风气,许多法院人兢兢业业建立起的司法威信也随之付出东流。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体现了外在监督体系的缺陷,也表明了自我监督的重要性:外在的司法风险防范系统有利于自身规矩处事,内在的良知则能发自本心的指引自己慎独,表里如一,守住思想底线,从根本上杜绝违反乱纪现象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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